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4056号
原告:**其,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6467634H,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1栋201-209室、2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THC6M4R,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禾丰村***组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其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其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其撤回对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