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沅江龙弟源生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执17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与花炮大道交汇处***1栋201-209室、2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长岭岗村杨家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沅江龙弟源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沅江龙弟源生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821诉前调确3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追加***弟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沅江龙弟源生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608.17元,扣除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79508.17元。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1月17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 2023年6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23年6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手段也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正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俊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