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80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津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凯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旗良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金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友,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天津市凯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天津市凯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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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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