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天大精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6072。
法定代表人原秉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天大精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天大精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83516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天大精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9408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33774元;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天大精益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 强
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 守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