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4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光明楼。
组织机构代码:10389381-7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L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市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建筑工程上诉人已于2014年分包给案外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本案二审期期间,案外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系该公司承租了被上诉人的租赁物,并由其给付租赁费,上诉人盖章只是为了备案而用。”而且实际也是案外人给付的20万租赁费,为了查明本案事实,确定合同的履行主体,本案应追加案外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齐桂苓
审判员 马秀奎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