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辖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镇。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心。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超,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光明楼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辖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冀0929民辖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理应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被上诉人更没有与上诉人约定管辖的证据。故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起诉索要租赁费,中院于2016年11月8日裁定由献县法院审理,追加了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献县法院2017年2月15日裁定驳回管辖异议,中院两审终审已裁定献县法院审理,合同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审理。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请求。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两者之间客观存在租赁关系,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我方仅有一份书面合同,这就是中院认为遗漏重要当事人的原因。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无书面合同,即无约定管辖问题,作为追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管辖问题,已经生效裁定确定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属于管辖权确定后在审理过程中被追加的当事人,其与二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实体审理内容,不影响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孙世刚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