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3671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渭清,湖北菲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九层93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追加***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计15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