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434号
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福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确认的电子邮箱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