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0165号
原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陶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植善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逸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逸石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实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