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逸(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臻优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执9027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902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三新街**第**。
法定代表人李斯国。
被执行人上海臻优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div>
法定代表人:华丰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臻优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双方自行达成和解,撤回申请合法,本案经合议庭讨论后,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120执90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燕  明
审 判 员  李  永  林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方杨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审判长沈燕明
审判员李永林
审判员顾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方杨敏
书记员方杨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