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5327号
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计1774.5元,由原告滁州市自然空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