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235号
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九华山路(合蚌路128k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82121。
法定代表人:邓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古杏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2957067A。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0843772T。
法定代表人:朱乃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圣力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圣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