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74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强,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玉成光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玉成光华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