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5609号
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庆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许 菲
人民陪审员 王 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筝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