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袁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庆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宏,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刘 杰
审判员 李晓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