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3168号
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袁庆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办事处北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袓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发银行本溪分行营业部1391××××0813账户,以250000元为限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301××××8664账户,以250000万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民盛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本溪分行营业部1391××××0813账户,冻结金额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3301××××8664账户,冻结金额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一千七百七十元,由申请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琳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庄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