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412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五金标准件经销处,住所地铁西区。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五金标准件经销处与被告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五金标准件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830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五金标准件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