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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佳***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庙仔口工业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C座南楼4017室。
法定代表人:焦富刚。
上诉人广州市富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13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令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货款等费用,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原裁定认定事实有误,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13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