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盛合建材有限公司、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667号
申请人:济南盛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卞德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焦岩。
被申请人: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焦富刚,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盛合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盛合建材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20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佳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0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