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奥林山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民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姚育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西路桥桥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铁柱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钮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