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胜利路东段郝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17226817060082。
法定代表人:王庆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办事处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48963050T。
法定代表人:刘继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722执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段方涛
审判员  张启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