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滨河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05793796141。
法定代表人:王维峰,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城镇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489630501。
法定代表人:刘继剑,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40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鑫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4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