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2执恢268号 申请执行人:**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1722681706008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办事处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4896305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鲁1722民初5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中央花园小区63#、64#楼土建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和备案所需材料,并配合**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鲁1722执恢26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2民初5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