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鲁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365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城镇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4896305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