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746号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聊商路南段长城中学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9260836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城镇健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4896305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成武县华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3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3705××××0053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5万元,实际冻结345.5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3705××××0089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5万元,实际冻结253.10元。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74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