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4253号
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庙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立,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西安建工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振峰。
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漯河华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