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602执1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作出的广经开(枣)劳人仲裁(2022)136号仲裁裁决文书,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6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