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427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510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及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8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在30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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