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航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427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510XXXXXXX********。 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及同等价值的财产共计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08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在300000元限额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娟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