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某某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民终2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先河之都8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镐七里镇第二小区二号楼二单元26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原审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天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上诉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天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1.双方之间无任何形式书面合同关系,顺天意公司未在与被上诉人的任何文件中**或签字,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的“二次结构”的书面协议中的印章系因疫情特殊原因下,上诉人印章管理不善,由被上诉人自行加盖所致,上诉人从未见过该协议。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加盖人员姓名等身份信息。该协议不具备合同主要内容,协议中的发包主体不明确,不能证明双方合意,该协议未成立亦未生效。2.***业公司提交的两张确认清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若双方合意并签订分包合同,结算人也应为顺天意与***,但两份确认清单均无顺天意**。工程资料章不对外发生效力,应由***业公司解释项目确认单的**情况。结算内容分项计算不符合建工公司要求。确认清单的同一施工项目价款差距过大,与顺天意公司和***业联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自认的工程量存在差异。二、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不应适用简易程序。顺天意公司、建工公司对工程量及单价存在争议,***业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施工工程量,一审应予释明鉴定问题,顺天意公司提起鉴定申请后,一审以审限将至为由不予鉴定。 ***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顺天意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工公司述称,一审判决中关于二建不承担责任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顺天意公司、建工公司支付***业公司工程款468619.9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468619.95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向***业公司支付利息至工程款清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顺天意公司、建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1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顺天意公司就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签订了分包合同(1张),工程内容为:放线、植筋、砌体(多孔砖、加气块),现浇过梁、构造柱、窗口压顶、***、墙体面抹灰、门窗收口;并于当日签订《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分项报价单》(1张),明确了分项报价单价;计量方式及计量规则:按实际量计算或按实际米数计算;原告、顺天意公司分别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加盖各自公章,并在上述合同底部注明:本页经双方单位共同认可,共同**;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前,为保双方效力,同样具备法律效力。2021年12月23日,建工公司以施工方名义对***业公司的施工量进行了确认,并在《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上加盖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幼儿园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资料章,《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上载合计金额459729.35元,《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上载合计金额108890.6元,以上共计568619.95元。二、2021年8月11日,建工公司与顺天意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建工公司将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中砖砌体分项工程、二次结构工程、抹灰分项工程分包给顺天意公司,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工。三、2022年2月14日顺天意公司支付***业公司工程款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8月11日,建工公司与顺天意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建工公司将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中砖砌体分项工程、二次结构工程、抹灰分项工程分包给顺天意公司,承包方式为劳务清包工,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021年7月28日,***业公司与顺天意公司就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签订了分包合同。建筑工程行业,先进场的情况普遍存在,故应认定顺天意公司与建工公司达成合约合意,先于***业公司与顺天意公司就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签订分包合同;***业公司与顺天意公司就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签订的分包合同,施工内容系建工公司与顺天意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砖砌体分项工程、二次结构工程、抹灰分项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故***业公司与顺天意公司就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签订的分包合同行为系多层违法分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2021年12月23日,建工公司以施工方名义确认***业公司的施工量为568619.95元,其计算方式与***业公司、顺天意公司签订的《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分项报价单》一致,在审理过程中,建工公司、顺天意公司对加盖在《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上的“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幼儿园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资料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加盖该技术资料章的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建工公司作为承包方,对***业公司在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工程中的施工量确认为568619.95元,***业公司与顺天意公司签订的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分包合同虽为无效合同,顺天意公司作为受益方,应支付***业公司相应的工程价款,扣除已支付***业公司的10万元工程款,顺天意公司应支付***业公司468619.9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利息未明确约定,故***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应以468619.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5日(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只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顺天意公司关于原告应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向案涉工程的受益方主张工程款的辩称观点,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468619.95元及利息(以46861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5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9元,减半收取计4164.5元,由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顺天意公司提交证据一2021年12月7日其法定代表人**与***业公司该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张、证据二**与建工公司预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1张拟证明***业公司***自认施工部分小于与《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的内容,建工公司确认的工程量小于《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业公司提交的《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工程量有误,工程价款不属实。***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据二关联性也不认可。建工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意见:顺天意公司提交的2021年12月7日其法定代表人**与***业公司该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与建工公司预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也无证据证明上述证据与原件一致,证据一的时间也早于《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落款时间不予认定。 另查明,顺天意公司该项目经理为***,***业公司该项目经理为***,建工公司该项目经理为**。一审***业公司提交的10月28日至11月1日5**工单批准人为***,加盖有建工公司第五幼儿园项目经理部工程资料章。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顺天意公司与***业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若存在,效力应如何认定;2.案涉合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建工公司以劳务清包工方式将华阴市第五幼儿园的二次结构等分包给顺天意公司。顺天意公司在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二次结构分包表、分项报价单中施工单位一栏加盖印章,分包单位为***业公司,双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作为专业作业承包人顺天意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给***业公司,系违法分包,依法应为无效。一审对各方合同关系的认定正确,应予以确认。顺天意公司主张印章非其所盖,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查明事实不符,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10月28日至11月1日顺天意公司向***业公司5**工单均加盖“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幼儿园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资料章”,派工单显示批准人是顺天意公司项目经理***,可以认定顺天意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实际使用该章。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业公司一审提交的《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确认清单》、《华阴市第五幼儿园增项项目确认清单》中施工单位处加盖有“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幼儿园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资料章”,与本案分包合同、《华阴市第五幼儿园项目分项报价单》位置一致,对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有记载,应为顺天意公司与***业公司对该项目的结算,也未超过顺天意公司与建工公司结算单中该部分合计的工程价款。顺天意公司在前述两份清单签署后亦向***业公司支付100000元。一审认定为建工公司对工程量的确认虽有不当,但确定顺天意公司应向***业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价款为468619.5元正确。顺天意公司提出关于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不认可的诉讼请求,但既未在一审提交鉴定申请书,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否定两张结算清单证明的事实,该部分请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程序方面,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情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正确。顺天意公司的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核实顺天意公司仅在谈话时提出申请鉴定,并未提交鉴定申请书,一审未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顺天意公司提出其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未予准许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9元由上诉人陕西顺天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