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602民初54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叔叔),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1NRR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6,48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承建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国际**城二期”工程施工期间,在原告处购买了部分标砖、混泥土建材。2021年12月20日,经原告与其材料员蹇某某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480元。被告对尚欠原告的16,480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答辩称,不认可从原告处采购过混泥土建材和标砖,不应当支付该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标砖、混凝土等建材销售行业,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2021年,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承建的广安市东阳国际**城二期项目需要标砖、混凝土、水泥,案外人蹇某某从原告处购买上述材料,并于2021年12月20日在《西安建工**城二期零星材料结算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产生货款16,480元。因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6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案外人蹇某某于2021年8月13日到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承建的广安市东阳国际**城二期项目上任职,其职位为材料员,负责对外进行材料合同签订、收货确认、货款确认等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亦得到了西安建工二建公司项目经理**的确认。蹇某某于2022年6月离职。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023)川16民终15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对账单》复印件等证据及诉讼参与人的当庭***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但案外人蹇某某在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系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材料员,其向原告购买材料并签字确认《对账单》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应由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承担,故可认定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公司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6,480元。被告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4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