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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9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3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为1254元,由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