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民终9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xx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3民初35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为1254元,由西安建工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