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302民初608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现代制鞋产业孵化器409-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工二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鑫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