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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9038473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李**飞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飞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为858元,由上诉人李**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