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男,199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9038473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李**飞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19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飞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西邦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为858元,由上诉人李**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