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30民初1278号
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城镇马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27781995M。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月25日出生,住***,系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矶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58657350X1。
法定代表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4688元,由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