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30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丰县城南新区物华路江西物流综合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8DN2R7G。
法定代表人:刘信华。
被执行人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马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27781995M。
法定代表人:吴颖超。
本院立案执行***恒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建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陈小龙
审判员 胡馨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书记员孙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