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恒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1098号
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龙城镇马湖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27781995M。
法定代表人:吴颖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彭泽县马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彭泽县马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恒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定山镇澎湖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32764756XJ。
法定代表人:程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江西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恒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建设标的物,本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因对工程款有争议,原、被告双方申请对已做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0元减半收取即9,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45元,由原告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建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