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鲍观付,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马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727781995M。
法定代表人:吴颖超。
被执行人九江海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9756683G。
法定代表人:周日成。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九江市冶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据以执行的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彭劳人仲裁字【2020】107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430执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楷林
审判员 朱建中
审判员 方 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袁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