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5014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粤2072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809.68元。现因冻结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东天昌防水隔热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5809.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