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振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7067号之一
原告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振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公司)、***、汕头市龙湖区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于2019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案涉债权已于2014年8月12日由原告振宏公司的股东陈少云承接,***并将借款本息向陈少云归还完毕,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中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被虚假诉讼及高利转贷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核实,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本案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洁涛 人民陪审员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徐永娥
书 记 员  雷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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