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3号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789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