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
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3号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789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