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2825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公路吉昌路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3号5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计152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06元,合计2728元(已由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728元。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