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宏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604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 被申请人: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银库路**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7891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振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粤2071民初16044号民事裁定,*****的股权价值相当于9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且判决已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16044号民事裁定对***持有的汕头市龙湖区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7500000元出资额的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8)粤2071民初16044号民事裁定对***持有的汕头市天伦海滨运动场有限公司的1500000元出资额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