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547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应昕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