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84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以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