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通用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5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通用石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通用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青0105民初28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西宁通用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247.00元,限2018年2月15日支付300000.00元,余款239247.00元限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第一期货款,则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西宁通用石材有限公司享有全案标的的539247.00元申请强制执行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第三人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书,要求其将对被执行人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享有的债权转付我院,第三人表示配合法院工作。但其债权要等到2018年年底才能结算。被执行人亦承诺在2018年年底付清此款。我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5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夏方
审判员强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