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582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12523635J),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八楼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撤回对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