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林茵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曾涤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杨柳路以东学府雅苑2#商住楼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超,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湖南***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婧
代理书记员 刘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