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21民初3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世纪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湖南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声炼
法官助理朱奕 代理书记员  罗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