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2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西环北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CGF1Y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11诉前调确1126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加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及时报告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0.09元,用于支付本案罚款;执行人名下×××号牌车辆,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未实际扣押。除上述资产外,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未及时报告且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1执2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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