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浩源永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浩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开发区睿科道联东U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已被法院查封,因其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猛
审判员  王岩强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程